1.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就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从2011年1月1日起,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为6大类、10小项、26个初加工品。

第一大类,粮食初加工。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稻米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稻糠(砻糠、米糠和统糠);薯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变性淀粉以外的薯类淀粉;杂粮还包括大麦、糯米、青稞、芝麻、核桃,相应的初加工产品还包括大麦芽、糯米粉、青稞粉、芝麻粉、核桃粉等17个初加工品,并规定薯类淀粉生产企业需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且年产量在1万吨以上。

第二大类,园艺植物初加工。细化后,规定的新鲜水果还包括番茄。

第三大类,油料植物初加工。细化后,规定的粮食副产品还包括玉米胚芽、小麦胚芽两种初加工品。

第四大类,糖料植物初加工。细化后,规定的甜菊又名甜叶菊。

第五大类,纤维植物初加工。细化后,规定的麻类作物还包括芦苇,蚕包括蚕茧,生丝包括厂丝。

第六大类,畜禽类初加工。细化后,规定的肉类初加工产品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3.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规定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对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在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爱心提示: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很多,请关注。